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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蓬莱

志和农业网 2022-09-23 12:25:23

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检〔2014〕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夯实宏观调控物质基础,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14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等。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执行2013年中晚稻和秋粮收购新政策的地区,要将新收购粮食的质量安全作为检查重点。同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3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核实2013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的拨补情况。

5.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一是资格资质情况。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中储粮直属企业除外)及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二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仓储设施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尤其是露天囤搭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情况。检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严格履行政策性粮食出库义务情况,对执行2013年中晚稻和秋粮收购政策形成的库存,以及租仓库点的政策性粮食库存要进行重点检查。

二、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2014年3月25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选择部分省(区、市)对辖区内的粮食库存进行重点检查,对其中的中央储备粮,由国家粮食局委托地方粮食部门进行在地检查,受委托省份包括天津、黑龙江、江西、福建、广东、海南、云南、陕西、宁夏、新疆等10个省(区、市)。检查工作按企业自查、市(地)级普查、省级复查的顺序开展,省级复查结束后,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对部分重点省份进行随机抽查。委托的具体要求另文通知。

其他省份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原则,由省级粮食部门商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确定检查方案。可以参照受委托省(区、市)的做法进行全面检查,也可结合春季粮油安全检查进行部署,先由企业全面自查,再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重点复查,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选择部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突击检查。

三、进度安排

(一)受委托省(区、市)检查进度安排

1.准备阶段。3月15日前,省级粮食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检查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粮食局审核备案。做好粮食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动员培训、检查设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督促企业在3月25日结报粮食统计库存、整理账务资料、平整粮堆货位。4月10日前,省级粮食部门将《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下达至市(地)级粮食部门作为普查依据,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同时,落实跨省储存粮食的委托检查手续。中储粮总公司有关分支机构配合做好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工作。

2.自查阶段。4月10日前,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进行全面彻底自查。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做好普查前的准备。

3.普查阶段。4月25日前,由市(地)级粮食部门牵头,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抽调检查人员,对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全部粮食库存进行逐库、逐仓的全面检查,切实做到“有库(点)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

4.复查阶段。4月30日前,省级粮食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农发行分行派出工作组,中储粮总公司有关分支机构派员配合,对辖区内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15%,兼顾库存的品种和性质。黑龙江省的复查比例可按10%掌握。

粮食质量安全扦样工作可结合省级复查进行,也可由省级粮食部门单独组织,要确保扦取的样品真实反映本省(区、市)粮食质量安全整体情况,具体安排由国家粮食局另行通知。

5.抽查阶段。5月份,国家有关部门派出联合工作组,对部分受委托省份粮食库存进行随机抽查。中储粮总公司派员配合。

6.汇总报告阶段。5月31日前,市(地)级粮食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向省级粮食部门联合上报普查结果,省级粮食部门认真审核后编写本省(区、市)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国家粮食局。

有关省份要充分借鉴2012年和2013年受委托省份组织检查的经验,积极创新检查方式,努力提高检查的质量和效率。有条件的省份应尽可能将市级普查提前,为省级复查留出充足时间。

(二)其他省份检查进度安排

其他省份检查的时点、内容、范围和工作要求等参照受委托省区市执行,企业自查和省级复查的工作进度结合本地情况合理安排。3月25日前制定好本省(区、市)检查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粮食局审核、备案。5月底前完成检查工作,并向国家粮食局报送本省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及企业自查汇总表格。国家有关部门对部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突击检查工作,视具体情况择机安排。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检查责任。搞好粮食库存检查是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措施,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分工明确、要求严格、措施到位。有关中央粮食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工作。要建立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职责,严肃纪律,规范检查的程序和手续,认真填写检查工作底稿,严格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谁检查,谁负责,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要将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的人员优先充实到检查一线,并结合实际表现进行考核。

(二)做好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受委托省份应提前安排好检查时点粮食库存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工作。省级粮食部门负责地方储备粮和地方企业商品粮的分解登统;中储粮分公司负责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本系统商品粮的分解登统,其中,跨行政区域交叉管理的中储粮分(子)公司管理的粮食库存,分解登统数据由中储粮总公司分送实际储存地的分公司,合并后提交省级粮食部门;中粮、中纺等中央企业总部直接经营管理的商品粮,由企业总部将分解登统数据报送国家粮食局后,统一分送粮食实际储存地省级粮食部门。省级粮食部门对上述分解登统表进行审核后,分解下达至各市(地)粮食部门。没有采取委托检查方式的省(区、市),原则上也要开展分解登统工作。

对跨省储存的粮食,由委托方省级粮食部门向粮食实际储存地省级粮食部门提交粮食库存分解登统数据及委托检查函,受托省应在5月中旬前向委托省反馈检查情况,并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三)切实整改发现的问题。要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整改工作贯穿到检查的全过程全环节。各阶段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包括现场已整改的问题),均需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中现场记录、签字确认、逐级登统汇总后上报国家粮食局。汇总过程中要加强审核把关,确保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细节详尽,发现隐瞒和篡改事实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于地方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地方粮食部门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属于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检查组现场提出整改建议,并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记录,全部问题由国家粮食局汇总后,统一责成中储粮总公司组织整改。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发现问题但未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追究检查人员责任。

(四)落实库存检查的工作经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工作经费,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好检查经费,确保不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企业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所有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六)检查工作总结汇总要求。各省(区、市)上报的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含省级复查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并附汇总表1-1、1-2、1-3、1-4、1-13及1-14(见附件1)。报告及附表电子文本通过各地军粮普通密码系统传送,传送途径为“各地资料”—“监督检查司”。

附件:(全部下载)

1.粮食库存检查汇总(登统)表格    2.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    3.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方法    4.粮食库存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    5.检查发现问题底稿    6.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 家 粮 食 局

财   政   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14年3月3日

http://m.mingyihui.net/article_1884726.html

http://m.mingyihui.net/article_1904175.html

http://www.mingyihui.net/article_1559315.html

http://www.mingyihui.net/article_1892814.html

http://m.mingyihui.net/article_18952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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